【Su Chen】評論
460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61條 (附帶上訴之效力)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去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