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依據巴西教育學者弗雷勒(P. Freier)的思想,「對話」有何重要性?使「對話」成為可能的精神條件為何?教育活動應如何展現「對話」智慧?(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493
統計:A(6),B(607),C(40),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Su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314.329.303.367-1現行民事訴訟法上將證據區分為五種證據方法:證人、鑑定人、文書、勘驗物、當事人訊問 .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29條 (拘提之禁止)鑑定人不得拘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03條 (證人不到場之處罰)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67-1條 (當事人訊問)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67-1 條 相關法條 當事人訊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