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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51條 (簡易判決之聲請)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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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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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條 (實施訴訟程序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