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出資購買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後靠行於 A 交通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營業,並登記為 A 公司所有,系爭車輛兩側車身均印有「A 公司」之標示;嗣後甲將系爭車輛出租予乙營業使用,乙承租系爭車輛後,不久即申請加入 B 交通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車隊,並經 B 公司審查相關資料後,同意乙裝設無線電相關設備,並接受其調度派遣載客,且系爭車輛之車身及車頂燈印有「B 衛星」車隊字樣及手機直撥叫車專線等。而乙於加入 B 公司車隊之隔日駕駛系爭車輛載客時,其未遵守交通號誌而違規闖紅燈行駛,撞倒上班族丙所騎乘之機車,丙因而受傷住院二個月始痊癒出院。丙住院期間乃由其母親看護。試問:丙對 B 公司得否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676
統計:A(144),B(144),C(239),D(976),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得抗告、被害人之告訴權、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San Xin Chu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487 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第 495 條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71年台附字第5號

【用戶】fuji7463_108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是否限於刑事被告? 作者是 user週二, 09 一月 2018 09:01撰文/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民庭庭長)整理/記者阮文彬.江思婷案例:小明受僱於大明公司,某日開車不慎撞到小華,導致小華倒地,遭到迎面而來由小青駕駛的客車輾斃。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小明有過失將小明提起公訴。小華的小孩小成乃以小明、大明公司及小青為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小青抗辯:「他並非刑事案件的被告,小成的起訴不合法。」有無理由?解析: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目的乃因民、刑事發生原因相同,為避免裁判...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審判期日,以言詞對於刑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O)(B)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被告為限,對依民法應與刑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亦得提起(O)(C)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O)(D)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為限,間接受損害之人不得提起(X;直接/間接受損害,皆得提起)刑事訴訟法 第 495 條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