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據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審判上共有物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定之,其分割方法縱使選擇其一或併用兩者,亦屬無妨;但就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最高法院七十四年一月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7-11條 (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相關法條
【用戶】elma03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為固有必要共同(B)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予共有人後,即告確定,不得上訴第二審 →得上訴(C)不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第三審 →得以(D)法院不受當事人分割方案之拘束,得依據自己之分割方案判決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