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第二百六十條(反訴之限制)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第二百六十四條(反訴之撤回)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第二百六十三條(訴之撤回效力)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第七十七條之十五(反訴之裁判費)*立法理由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77-15條 (反訴之裁判費)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 77-15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