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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06條 (抗告期間)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 第四編抗告 相關法條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07條 (抗告之程式)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