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受讓乙之 A 筆土地時,明知丙越界占用該筆土地些微面積約七坪,丙所建四層樓房價值甚巨,經查該被占用土地為道路用地,甲乙乃約定起訴請求丙拆屋還地,如能有所穫者,雙方利益均分。甲乃本於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請求丙拆屋還地,請析述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5227
統計:A(79),B(447),C(37),D(28),E(1)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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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4條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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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3條 (共同訴訟之要件)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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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9年抗字第3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