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452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外,不在此限。(=專屬管轄應訴管轄合意管轄一般管轄)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