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形成之訴,指原告對被告「主張其具備在一定法律要件下可使法律狀態發生變動之地位(或形成權或形成要件)」,並「請求法院以形成判決宣告該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為內容之訴。 確認之訴,指原告對被告「主張有特定權利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請求法院作成判決加以確定」為內容之訴。
【貼貼樂 ( ̄︶ ̄)↗】評論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74條 (暴利行為)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