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緩起訴 1~3年緩刑(二年以下) 2~5年
【貼貼樂 ( ̄︶ ̄)↗】評論
(A)六月以上三年以下 X(B)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V(C)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X(D)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X刑事訴訟法 第253-1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 253-1 條 相關法條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一節偵查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