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之 B 地借貸與乙使用,乙於其上興建 A 屋一棟,乙將 A 屋設定抵押權與丙銀行以擔保消費借貸款,嗣乙未清償該借款遭丙聲請法院拍賣 A 屋後,由丁拍定取得 A屋所有權。試問:丁能否對甲主張依民法第 876 規定,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1585
統計:A(1412),B(80),C(98),D(129),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付命令之要件、支付命令、支付命令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第 518 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 (異議之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