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開車超速,疏於注意,撞上前車,造成前車後座乘客乙背部脊椎受傷疼痛,手部遭玻璃割傷。甲下車察看前車受損情形與乘客傷勢,不料前車司機丙突然下車,且持開山刀欲砍殺甲,甲見狀立即衝回車上,開車逃逸。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7427
統計:A(185),B(247),C(170),D(10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第109條、第101條

用户評論

呂品靜】評論

解這題只要依這個概念來想:無羈押原因→則不管是法官還是檢官都不能羈押被告(選項ABC即屬無羈押原因,因此刪去)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則法官或檢官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選項D即"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