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偉】評論
認諾:承認他造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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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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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44年台上字第165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6年上字第805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45年台上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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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關於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認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對於支持其請求之事實,免舉證責任 (B)法院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C)認諾係指被告承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D)被告得撤回其認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