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第三百八十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四百九十九條(再審管轄法院)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84條 (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三節訴訟費用之負擔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40條 (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第二審程序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 (上訴之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