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請說明何謂法規命令?其與職權命令之差別何在?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授權母法與據此訂定之法規命令,就各自應規範之事項,應如何分工?(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6269
統計:A(1544),B(128),C(12),D(1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用户評論

黃蔚婷】評論

訴訟之開始,應由當事人自由決定:訴訟之開始,若無當事人之起訴,民事程序不得開始,亦即「無訴即無裁判」、「不告不理原則」。

貼貼樂 ( ̄︶ ̄)↗】評論

(A)訴狀提出於法院之時 V(B)訴狀送達於相對人之時 X(C)原告預納裁判費之時 X(D)第一次言詞辯論之時 X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起訴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