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⑷A 國建議用調解(conciliation)方式解決此一爭端,B 國同意,請問何謂「調解」?(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2667
統計:A(137),B(177),C(1446),D(29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逮捕拘禁、第 85 條 通緝書、76條-逕行拘提

用户評論

【用戶】陳學豐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選項來自76條-逕行拘提-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不需傳票即可拘提,但拘提時仍需有拘票。(A)(B)(D)選項來自88-1條-緊急逮捕-檢方拘提者,不僅不需傳票,也不需拘票/而警方,不需傳票,事後向檢方補拘票即可(先斬後奏)。以上是 76條 & 88-1條 不同之處。(A)(B)(C)(D)選項都有法條根據。第88-1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76條 (逕行拘提事由)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逕行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相關法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在執行或在押之脫逃者 (第88-1條逕行拘提)(B)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視所犯之罪決定是否符合第88-1條)(C)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符合第76條不經傳喚逕行拘提)(D)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第88-1條)76 五串居逃88-1 五盤共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