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在 Facebook(在線社交網絡服務網站)散布詆毀 A 之文字,A 因而對甲提起誹謗之自訴。嗣於訴訟進行中,A 發現甲幾乎在 Facebook 上網之同一時間亦在 line(個人電腦即時通訊軟體)散布同樣詆毀 A 之文字,遂當庭對甲以言詞追加自訴。問: 
1. A 追加自訴之程序法上條件為何?(12 分) 
2. 法院如認為甲在 Facebook 與 line 二行為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案件應為如何處理?(1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4348
統計:A(210),B(1134),C(79),D(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三審再審、訴訟能力

用户評論

Brad Chang】評論

當然停止:1.當事人死亡2.法人因合併而消滅3.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4.受託人的信託任務終了5.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6.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7.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8.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71條 (當然停止-信託任務終了)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死亡:法院得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Vita】評論

當然停止-當人職裁定停止-裁法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