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試依照停車場法的規定,說明公有路邊、路外停車場費率之訂定程序與內涵,比較兩者相同與相異之處,並說明其異同之理由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3005
統計:A(50),B(1070),C(109),D(1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文書處理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之注意事項

用户評論

【用戶】娃娃醬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355 條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第 356 條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第 357 條 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55條 (文書之證據力-公文書)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民事訴訟法 書證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56條 (文書之證據力-外國公文書)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5 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證據能力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證據力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B)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之依據而言 (C)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因得推定為真正,足資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在 (D)私文書之真正,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又,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人證明者,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