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醬】評論
第 355 條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第 356 條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第 357 條 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55條 (文書之證據力-公文書)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民事訴訟法 書證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