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稚翔】評論
第三百零二條
【貼貼樂 ( ̄︶ ̄)↗】評論
(B)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X(C)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X(D)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X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 (不受理判決)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相關法條
【Bao】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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