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未依消防法設置、銷售、陳列或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者,依法得就何者不經限期改善,逕處罰鍰之處分?①設置人員 ②銷售人員 ③陳列人員 ④使用 人員(該使用場所之管理權人)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
(D)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3514
統計:A(116),B(179),C(380),D(65),E(0)

用户評論

【用戶】尤睿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設置銷售人員直接開罰2-10萬陳列人員 經口頭勸導一次仍不改善 開罰1-5萬

【用戶】尤睿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設置銷售人員直接開罰2-10萬陳列人員 經口頭勸導一次仍不改善 開罰1-5萬

【用戶】oqor98741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39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用戶】鳳凰火-消防考生請加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1條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第十一條第二項第 12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 39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 11 條、第 12 條違反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直接開罰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

【用戶】oqor98741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消防法39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用戶】Zeo Hua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1條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第十一條第二項第 12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 39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 11 條、第 12 條違反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直接開罰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