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87條 (抗告期間)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四編抗告程序 相關法條
【林寶竣】評論
刑訴:第424條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