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群凱徐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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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88條 (提起抗告之程序)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 第 488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