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喝兩杯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36條(縣(市)議會之職權)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第42條(決算案)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
【用戶】Nna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48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 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 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 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 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 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