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1%;第 3 項復規定,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 1 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亦作相同意旨規定,即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2%,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請問:上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是否與憲法平等原則相牴觸?(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9165
統計:A(75),B(50),C(1789),D(9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用户評論

【用戶】黃蔚婷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436-27  (小額訴訟)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436-28  (小額訴訟)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436-29  第二審判決  因兩造同意、上訴無理由  得不經言詞辯論§436-30  小額訴訟第二審不得上訴或抗告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6-28條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6-29條 (言詞辯論之例外)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一、經兩造同意者。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6-30條 (第二審裁制不得上訴或抗告)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