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436-27 (小額訴訟)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436-28 (小額訴訟)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436-29 第二審判決 因兩造同意、上訴無理由 得不經言詞辯論§436-30 小額訴訟第二審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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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28條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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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29條 (言詞辯論之例外)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一、經兩造同意者。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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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30條 (第二審裁制不得上訴或抗告)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