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程序再審之理由? (A)判決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B)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C)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D)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用戶】魚仔想來想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判決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程序再審之理由。→除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外,還必須因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影響判決結果。此處學說一般認為,管轄規定是法院相互之間事務分配的事項,與裁判結果並無影響,所以應不得作為再審事由。
【用戶】咬人貓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刪去法~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再審之理由? (A)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496- I 九、(B)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496- I 五、 (C)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496- I 一、(D)判決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解釋 見13F 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