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花筒寫輪眼】評論
再議為告訴人經告訴給檢察官,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因為對檢察官處分過輕不服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39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刑事訴訟法 第五編再審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