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a T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法條要前後一起看:告訴乃論之罪→需要提出「告訴」才受理→提出「告訴」→法院受理→但中途「經撤回」→法院為不受理判決。PS.特別注意法條中的頓號、或......這些地方有時候法條不能就讀一遍過去,意思往往需要讀很多遍才會出來。我也是這樣慢慢走過來的。一起努力吧!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撤回起訴(X;法院不用判決)(B)撤回自訴(X;法院不用判決)(C)撤回告訴(O;法院給不受理判決)(D)撤回上訴(X;法院不用判決)自訴、公訴及上訴表示已進入法院審理中,若撤回則等同案子未進入法院,法院不用下任何判決。告訴人撤回告訴,案子應該已經進入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給不受理判決(給檢察官交代)。刑訴不受理判決:告訴/請求乃論之罪1未經告訴/請求。2告訴/請求後,撤回告訴/請求。3告訴/請求逾告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