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物上保證人甲向債權人乙清償債務人丙所負借款本息債務。(8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4049
統計:A(31),B(140),C(94),D(18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舉證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27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第 281 條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第 283 條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81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法律上推定之事實)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