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關於支持課徵奢侈稅的主張,包括了從公平與效率兩方面的考慮。請問何種條件下課徵奢侈稅可以提升公平?(10 分)何種條件下課徵奢侈稅可以提升效率?(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5209
統計:A(176),B(121),C(1291),D(93),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6-32條 (上訴、抗告、再審程序之準用)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第四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第五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36-32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四編抗告程序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再審程序 相關法條

【用戶】好貓咪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他造辯論為判決第 436-12 條(節錄)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B)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為調查證據 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C)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他造辯論為判決(O)(B)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為調查證據(O)(C)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X;不得)(D)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無理由者,第二審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