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定期委託辦理相關檢查及簽證並申報結果。請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之內容,回答以下問題:
【題組】⑴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委託對象資格有何規定?(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156
統計:A(23),B(43),C(75),D(6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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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8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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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63條 (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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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60條 (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訴訟之異議權)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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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8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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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63條 (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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