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 Pan】評論
來自問自答 .. 剛剛又查了一下後 發現 我是把 限制行為能力 與 訴訟能力混在一起了! 爬文後再看了一下題目.. 是指 "訴訟能力"限制行為能力 是應該具有當事人能力 但是[具有當事人能力] 並不一定具備 [訴訟能力],若要提起訴訟則須具備訴訟能力。而訴訟能力之人可由民事訴訟法第45條可知:「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以民事訴訟法而言具有民法之行為能力者有訴訟能力,至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就是無訴訟能力人。 例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若要提出訴訟則需經由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特別代理人如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 from: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90
【貼貼樂 ( ̄︶ ̄)↗】評論
(C)在撤銷監護權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V家事事件法 第165條 (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 第十章監護宣告事件 相關法條程序能力 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