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Ren Chen】評論
第272條~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貼貼樂 ( ̄︶ ̄)↗】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 第61條 (裁判免除)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中華民國刑法 第 61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