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樺】評論
刑訴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貼貼樂 ( ̄︶ ̄)↗】評論
(A)法院所認定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X(B)依刑事訴訟法應停止審判而未經停止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X(C)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X刑事訴訟法 第379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
【Eda Huang】評論
補充:第二審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時,得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