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我國駐外館處依法對外國人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請問,若申請簽證者為與我國國民合法結婚之外籍配偶,駐外館處於進行面談後,認定面談未通過而拒絕核發簽證時,是否仍得不附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6999
統計:A(676),B(1),C(2),D(1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緩起訴處分者、第 253-1 條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4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幾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 理由,聲請再議?(A)七日內(B)八日內(C)九日內(D)十日內修改成為44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幾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A)七日內(B)八日內(C)九日內(D)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