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4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幾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 理由,聲請再議?(A)七日內(B)八日內(C)九日內(D)十日內修改成為44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幾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A)七日內(B)八日內(C)九日內(D)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