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昭宏】評論
第 303 條(不受理判決)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snoopy75smb】評論
(A)行為不罰者(X;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公訴:無罪判決;自訴第一次審判期日:裁定駁回;自訴非第一次審判期日:無罪判決)(B)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O;不受理判決)(C)法律應免除其刑者(X;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公訴:免刑判決;自訴第一次審判期日:裁定駁回;自訴非第一次審判期日:免刑判決)(D)犯罪嫌疑不足者(X;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公訴:無罪判決;自訴第一次審判期日:裁定駁回;自訴非第一次審判期日: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