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第329條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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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鑑定人於鑑定前有具結義務 V民事訴訟法 第334條 (鑑定人具結之程式)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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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鑑定人出具之鑑定書須說明者,法院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V民事訴訟法 第335條 (鑑定人陳述之義務及方法)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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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38條 (鑑定人法定費用及報酬之請求權)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