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紗繪】評論
民訴第 51 條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偷懶的記法:「審判長… 特別代理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1條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訟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定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千葉美咲】評論
6F 甲並非丙之法定代理人 他是兒子 而這裡沒有提到監護宣告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補充:訴訟代理人是刑事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