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D的答案 確定之不受理判決這次不受理 不代表下一次不受理形式確定力形式確定力,係指確定判決對於受判者而言,除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等特別程序救濟外,已不能依通常程序予以救濟,該案件因而終結;就裁判者而言,亦不得自為撤銷或變更該判決。此種形式確定力,不論係形式判決或實體判決,均屬有之。實質確定力刑事訴訟在審理被告之犯罪事實以確認國家之刑罰權之存否及範圍後,經判決形式確定後,不論係有罪或無罪判決,實體法律關係即告終局確定,不得事後再就同一案件予以重行訴究。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99條 (科刑或免刑判決)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貼貼樂 ( ̄︶ ̄)↗】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 第61條 (裁判免除)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中華民國刑法 第 61 條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 (不受理判決)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