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第二百二十一條(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21條 (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