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第二百二十一條(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21條 (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17年上字第678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38年台上字第292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40年台上字第916號
【貼貼樂 ( ̄︶ ̄)↗】評論
8 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條文是何種立法主義的體現? (A)處分權主義(B)言詞辯論主義(C)直接審理主義(D)自由心證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