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isa Chang】評論
459::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71條 (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二章第三審程序 相關法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6 下列何種情形上訴不合法,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A)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B)撤回上訴後又再提起上訴(C)於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D)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於上訴狀內述明上訴理由修改成為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上訴不合法,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A)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B)撤回上訴後又再提起上訴(C)於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D)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於上訴狀內述明上訴理由
【fuji7463_108初】評論
6.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上訴不合法,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我覺得出題老師出錯字 , 用得字怪怪的 , ( 6.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上訴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才對 ) 第442條 ...........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