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第 263 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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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訴之撤回一定要以書狀為之,始生撤回之效力 X(B)原告在判決確定前,不論被告是否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均得任意撤回起訴 X民事訴訟法 第262條 (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起訴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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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 V(D)於本案經終局判決之後將訴撤回者,仍得提起同一之訴 X民事訴訟法 第263條 (訴之撤回效力)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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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關於訴之撤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告於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B)原告於第二審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C)為充分保障原告之處分權,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無須得被告之同意即可撤回訴訟 (D)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須經原告之同意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3 年 - 103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16949答案:B 難度:適中5 下列關於訴之撤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於終局判決後即不得撤回起訴 (B)反訴不因本訴之撤回而失其效力 (C)原告撤回起訴時皆應得被告之同意 (D)於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98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