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476 第三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474 第三審之判決 應經言詞辯論為之§467 上訴第三審 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者 不得為之§466-4 當事人對第一審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應以文書證之)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68條 (違背法令之意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