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476 第三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474 第三審之判決 應經言詞辯論為之§467 上訴第三審 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者 不得為之§466-4 當事人對第一審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應以文書證之)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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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68條 (違背法令之意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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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V民事訴訟法 第466-4條 (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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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19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