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an Tu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2 條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第 四 章 急難救助 第 21 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