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爭端當事國敗訴方在合理期限仍未執行判決要求,指控國依 DSU 第 22 條規定決定暫停減讓或其他義務(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即允許實施報復措施時,其報復範圍及內容應遵循之原則及程序為何?試舉例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3694
統計:A(11),B(1078),C(32),D(322),E(0)

用户評論

【用戶】arthur600623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我是這樣記~~"政府帶便當"~~"證據`輔佐人`代理人`辯護人`當事人"

【用戶】小狐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7F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 (職權調查證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28 在審判中,下列何者不得聲請調查證據? (A)檢察官(B)輔佐人(C)鑑定人(D)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