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Cindy】評論
刑訴303第三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著,或已過告訴期間者<<<諭知不受理判決喔!!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Vita】評論
(A)合法撤回告訴不受理判決-程重乃亡八再審乃-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告訴乃論罪已撤回=告訴撤回=法官會下不受理判決每個點都觸及 所以A是答案這題邏輯要很清晰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