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非法入出國(偷渡)來臺之模式有那些?(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281
統計:A(92),B(89),C(164),D(25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聲請證據之駁回

用户評論

【用戶】詹熊熊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種法律上的間接證據。指在偵辦刑案的過程,所掌握的令人產生合理懷疑的有關狀況。這些狀況可能是一件事、可能是一些話,在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能力上比較薄弱,只能作為旁證。 http://dict.revised.moe.edu.tw/  這個辭典很好用哦!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63-2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用戶】Cat La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63條之2(聲請調查證據之駁回)I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II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 不能調查者。 二、 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三、 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四、 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不能調查者法院不得認為不必要 X(B)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法院不得認為不必要 X(C)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法院不得認為不必要 X(D)情況證據法院不得認為不必要 V刑事訴訟法 第163-2條 (聲請調查證據之駁回)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一節通則 相關法條【情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