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 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對於剩餘權之歸屬發生爭議時,憲法本文規定係由下列何者解決之?(A)總統(B)國民大會(C)立法院(D)司法院

【評論內容】

剩餘權:依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條雖分別列舉中央與省縣之事項,惟國家與地方之事項甚繁,要難列舉無遺。且社會日在進步之中,新興之事業,亦將隨時發生,勢難預為列舉,此種未及列舉之事權,謂之剩餘權。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關於剩餘權之歸屬,依憲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仍係本於均權制度之原則,以事務之性質,為分配歸屬之標準。換言之,除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評論主題】15 有關總統副總統競選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B)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不得邀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參加節目(C)報紙、

【評論內容】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6條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舉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2條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評論主題】25.依最高法院見解,下列關於測謊之敘述,何者正確?(A)鑑定意見僅供判斷供述證據證明力之參考(B)不要求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且告知得拒絕受測(C)被告就被訴事實有利之供述,經測謊鑑定後認定為未說謊,該

【評論內容】

88年台上字第2936號

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B),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A),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反之,若其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並無任何虛偽供述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合法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時,即可印證其真實性,非不得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C)

【評論主題】15 內政部移民署受理相關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下列有關面談之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B)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C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5條(實施面談)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8 某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為辦理都市更新,以書面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權利人之戶籍資料。該處請求提供資料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A)委任 (B)委辦 (C)請求職務協助 (D)委託行使公權力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9條(職務協助)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28 某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為辦理都市更新,以書面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權利人之戶籍資料。該處請求提供資料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A)委任 (B)委辦 (C)請求職務協助 (D)委託行使公權力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9條(職務協助)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非屬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扣留護照之法定事由?(A)護照係偽造或變造 (B)護照係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C)申請護照資料虛偽不實 (D)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 第24條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A)、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C)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B)。

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評論主題】8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下列何者核定?(A)行政院 (B)內政部 (C)外交部 (D)教育部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16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

【評論主題】25.依最高法院見解,下列關於測謊之敘述,何者正確?(A)鑑定意見僅供判斷供述證據證明力之參考(B)不要求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且告知得拒絕受測(C)被告就被訴事實有利之供述,經測謊鑑定後認定為未說謊,該

【評論內容】

88年台上字第2936號

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B),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A),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反之,若其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並無任何虛偽供述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合法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時,即可印證其真實性,非不得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C)

【評論主題】15 內政部移民署受理相關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下列有關面談之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B)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C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5條(實施面談)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8 某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為辦理都市更新,以書面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權利人之戶籍資料。該處請求提供資料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A)委任 (B)委辦 (C)請求職務協助 (D)委託行使公權力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9條(職務協助)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2 某法律於民國(下同)100 年 12 月 1 日公布,並明定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法律自何時起發生效力?(A)100 年 12 月 1 日 (B)100 年 12 月 3 日 (C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4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補充***

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釋字第161號解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評論主題】12.下列何種情形,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A)被告所犯為加重竊盜罪(B)被告聲請指定(C)被告所犯為內亂罪(D)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以簡易判決處刑時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內亂、外患、妨礙國交)B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口訣:三高障礙原低其  (by自己想的)

【評論主題】7 國境安全管理是反恐的行政作為之一,在我國機場常見緝毒犬執行偵查毒品犯罪,這是屬於下列那一機關的主要職掌?(A)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B)財政部關務署(C)交通部民用航空局(D)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評論內容】

財政部關務署

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設置及管理要點

一、為建立海關緝毒犬培訓機制,提升犬隻育種及訓練技術,以培育、訓練優秀與高效能緝毒犬,俾有效部署、運用及管理,並落實毒品防制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評論主題】19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若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且當事人以言詞方式陳述意見時,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並由陳述人以簽名或蓋章方式確認其內容無誤。若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請問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A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106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評論主題】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成之行政處分,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B)行政院(C)經濟部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文

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評論主題】15 有關總統副總統競選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B)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不得邀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參加節目(C)報紙、

【評論內容】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6條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舉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2條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評論主題】1 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對於剩餘權之歸屬發生爭議時,憲法本文規定係由下列何者解決之?(A)總統(B)國民大會(C)立法院(D)司法院

【評論內容】

剩餘權:依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條雖分別列舉中央與省縣之事項,惟國家與地方之事項甚繁,要難列舉無遺。且社會日在進步之中,新興之事業,亦將隨時發生,勢難預為列舉,此種未及列舉之事權,謂之剩餘權。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關於剩餘權之歸屬,依憲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仍係本於均權制度之原則,以事務之性質,為分配歸屬之標準。換言之,除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