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有關總統副總統競選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
(B)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不得邀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參加節目
(C)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總統副總統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D)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1026
統計:A(29),B(625),C(7),D(188),E(0)

用户評論

【用戶】胖泥泥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46條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用戶】亂改答案~放狗咬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樓上您好

【用戶】我要考上!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我知道啦XD只是覺得宣傳品要親自簽名有點好笑

【用戶】h5j1i6c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6條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舉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2條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用戶】胖泥泥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46條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看完整詳解

【用戶】h5j1i6c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6條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舉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2條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用戶】OAOA現在就是永遠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博恩邀請蔡英文上節目

【用戶】Sz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D)候選人所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應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之方式為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