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泥泥】評論
第46條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樓上您好
【我要考上!】評論
我知道啦XD只是覺得宣傳品要親自簽名有點好笑
【h5j1i6c04】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6條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舉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2條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OAOA現在就是永遠】評論
博恩邀請蔡英文上節目
【Szu】評論
(D)候選人所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應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之方式為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