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孟辰】評論
第 106 條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Lan】評論
拒絕簽名者→記名是由附卷對記載內容有異議→更正
【h5j1i6c04】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06條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若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且當事人以言詞方式陳述意見時,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並由陳述人以簽名或蓋章方式確認其內容無誤。若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行政機關應更正之行政程序法 第10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