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孟辰】評論
第 156 條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第 158 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第 159 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
【106警特】評論
個人認為4F方為正確,最佳解法條引用錯誤
【Cube Wu】評論
第159條第二項第一款是針對機關內部組織及一般性規定的行政規則;而第160條第二項是針對前條(即第159條)第二項第二款才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所以依第160條反面解釋,如為第159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舉事項,則無需首長簽署與登載發布。
【岩田光夫】評論
參與 =/= 核准參與=未參與=得補正=行政程序法 第114條核准=未核准=無效 =行政程序法 第158條###一個是行政命令 一個是行政處分 答題時還是要稍作思考###